关于【查封】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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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28)
问题1:查封有哪几个概念?
查封属于控制性措施,是将财产置于司法权的控制之下,目的是切断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完全处分权[1],是采取处置性措施的前提。
1、正式查封
又称首查封,指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最早的有效的查封措施。一个完整的正式查封需要做到:1、向当事人送达查封裁定、查封清单等,告知查封期限;2、向协助单位送达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登记或者请求协助查封事项;3、对被查封的财产采取张贴封条、公告等,确定保管人员,以完成公示。4、通知利害关系人如抵押权人、共有人、承租人等有关查封事项。
2、轮候查封:
被执行财产已经存在正式查封的情况下,其他案件或其他法院对该财产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在先查封解封后,轮候查封自动变为正式查封;但如果最先查封将财产处置完毕的,轮候查封即自动失效。
3、预查封
对尚未登记给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预查封的措施。预查封的财产限于:1、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或者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该土地不能分割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3、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4、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4、续封
查封期限届满前,应办理续封手续。如未续封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5、解封
包括主动解封和自动解封,后者包括期限届满和标的物被处置。标的物灭失的,并不属于解封。
问题2:查封产生什么效力?
1、裁定效力
查封裁定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上并不具有查封效力。查封裁定只有经过一定的送达程序并对相应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后才产生真正的查封效力。因此,查封裁定仅仅是宽泛的抽屉文件。
2、对人效力
包括对申请执行人的效力、对被执行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其他当事人、协助义务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正式查封应当对所有的人均产生效力,任何人对该财产的权利或权益都将受到查封的限制,尽管事实上有些权利或权益未受限。只有司法权和部分的行政权方可不受该效力的制约。
不论正式查封或者轮候查封,均产生对人的效力。
对被执行人的效力体现在,查封禁止其处分权利,限制其使用权利,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对物效力
正式查封和轮候查封不同,正式查封发生对物的查封效力,轮候查封则不生效[2]。
问题3:有哪些特殊的查封?
1、共有物的查封:
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共有物,一般仅需查封被执行人的共有份额;如果共有物不可分割,除了通知共有人外,应允许共有人与被执行人分割共有财产。分割的程序,可以是协议并经债权人确认,也可以是诉讼的方式。
2、第三人财产的查封
指的是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可以分为:(1)已经得到第三人确认的财产;(2)未得到第三人确认,仅有证据指向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后者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才能进行查封[3]。对于第三人占有、购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以查封,第三人对权属有争议的,应提出案外人异议的。
3、无权属证明财产的查封
如果能够判断是被执行人所有,可以通过张贴封条等形式予以查封。如果有管理人的,还应告知。
4、到期债权的查封
原则上,第三人结欠被执行人的款项均属于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对未到期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裁定冻结该债权,要求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
其他问题:
查封时如何判断标的物权属?
查封和查封登记有何不同?
哪些财产不允许查封?
查封的预售房是否可以退房?
扩展阅读:
[1]被执行人将已查封的财产处分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
[2]轮候查封登记后至正式生效前,被执行人的处分行为仍应受到限制,不得对抗轮候查封债权人。
[3]原则上均需要第三人书面确认或申请执行人代为支付价款等。